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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4-27 13:12:38
條 為了規范深圳市戶口管理行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戶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深圳市戶口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依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章 戶口登記
第四條 公民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法》的規定,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戶口登記。
第五條 公民申請辦理戶口登記,應當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等證明材料,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填寫《戶口登記表》。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公民的戶口登記申請后,及時辦理戶口登記。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戶口登記后及時向公民發放《居民身份證》。
第三章 戶口遷移
第八條 公民申請戶口遷移,應當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填寫《戶口遷移申請表》。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公民的戶口遷移申請后,及時辦理戶口遷移。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戶口遷移后及時向公民發放《居民身份證》。
第四章 戶口注銷
第十一條 公民因故意注銷戶口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填寫《戶口注銷申請表》。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公民的戶口注銷申請后,及時辦理戶口注銷。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戶口注銷后及時收回公民的《居民身份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戶口登記、遷移和注銷申請,確保戶口管理工作的合法、公正、公開。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罰款、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核戶口登記、遷移和注銷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泄露戶籍信息的。
第十七條 公民有權向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以上就是深圳市戶口管理細則的全文內容。深圳市政府將繼續加強戶口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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