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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4-11 17: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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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注冊最新政策有哪些變化?
一、深圳公司注冊最新政策調整后的變化
1.新辦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后,按照原稅法政策調整前已按原稅法規定繳納稅款,變更后不再繼續按原稅法規定繳納。納稅人已在2018年5月1日前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后,不再進行報稅。
2.對于原稅法規定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2021年3月1日后進行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變更后的納稅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自修訂后的納稅申報期限內,納稅人可以按照原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調整前納稅申報期間的應納稅額。
3.納稅人在報送申報表后有什么影響?
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納稅申報期間應納稅所得額及其他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3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填報并保存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2號)第五條規定,從申報期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正確填寫并提交《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留存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同時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的詳細資料;
(三)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人的詳細資料;
(四)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的詳細資料;
(五)扣繳稅款、納稅人的帳簿、記賬憑證等資料;
(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資料;
(七)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八)有異常戶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規定: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規定: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
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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